依志願服務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,志願服務係民眾出於自由意志,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,秉誠心以知識、體能、勞力、經驗、技術、時間等貢獻社會,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,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。

成為志工前需接受志工運用單位的教育訓練,訓練合格後才能進行服務,因此必需考慮自己的體力、時間是否能配合運用單位的要求,至於年齡、教育程度或服務時間方面的限制,亦因運用單位的服務需求而有不同之限制。
當志工是一種服務人群且無報酬的工作,只要具備服務熱忱,通過志工運用單位的面談,並願意接受運用單位志願服務各式教育訓練與相關規範者,都可報名成為志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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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必須了解自已的興趣與能力,再蒐集相關徵求志工的單位資訊,審慎了解該後,就可逕向該單位報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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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志願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,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:
1. 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。
2. 一視同仁,尊重其自由、尊嚴、隱私及信仰。
3. 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,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。
4. 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。
5. 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、設計、執行及評估。

另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,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:
1. 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。
2. 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。
3. 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。
4. 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。
5. 服務時,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。
6.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,保守秘密。
7. 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。
8. 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