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志願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,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:
1. 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。
2. 一視同仁,尊重其自由、尊嚴、隱私及信仰。
3. 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,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。
4. 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。
5. 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、設計、執行及評估。
另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,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:
1. 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。
2. 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。
3. 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。
4. 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。
5. 服務時,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。
6.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,保守秘密。
7. 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。
8. 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。